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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大学生就业指南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 2011-11-17 浏览次数:

就业派遣

什么是报到证? 

报到证是由原来的派遣证转化而来,报到证的全称是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”“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”(以下简称为报到证),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,教育部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签发。只有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才有资格签发,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,其他证件无效。

报到证办理需知 

温馨提示:

    1、依据吉政办发[2003]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(报到证调整改派期限由毕业日期算起)为三年,逾期不再办理就 业和调整改派手续。报到证为上下两联,上联有色部分为报到证交用人单位作为报到凭证;下联白色部分为通知书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。报到证手续 办理内容包括:吉林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签发、补办、调整,以及生源地为吉林省的吉林籍省外院校毕业生回省报到手续。 

    2、就业手续办理工作流程:请您先到6-9号窗口办理报到证登记、审核、打印手续,然后到10号窗口办理验印盖章手续,否则报到证无效。

   省外院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须知 

一、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,须持以下材料办理报到手续:

1.回生源地

(1)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;

(2)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。

2.省内异地就业

(1)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;

(2)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;

(3)当地人社部门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
二、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,在吉林省内调整改签,请提供以下材料:

1.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;

2.原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;

3. 新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协议书(三方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。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此项。

三、跨省就业

请回原毕业学校所在省(区、直辖市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改签手续。

四、《就业报到证》遗失补办

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原件丢失,请回原毕业学校所在省(区、直辖市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报到证原件或报到证遗失证明。

    省内院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(就业报到证)须知 

初次办理《就业报到证》的毕业生须提供下列材料:

    1.毕业证书复印件。

    2.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协议书(三方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,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此项材料。

二、申请办理调整改签手续的毕业生须提供下列材料:

    1.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。

    2.原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原《就业报到证》开至生源地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此项材料。

    3.新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协议书(三方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,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此项材料。

三、《就业报到证》遗失补办:

    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,本人填写报到证遗失情况说明,择业期内毕业生为其补发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,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为其
出具《就业报到证》遗失证明。

    温馨提示:

凡与我中心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如办理调整改签手续,需同时将本人档案、户口和党组织关系一并转出,就业代理协议终止。 

报到证办理需知 

温馨提示:

    1、依据吉政办发[2003]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(报到证调整改派期限由毕业日期算起)为三年,逾期不再办理就 业和调整改派手续。报到证为上下两联,上联有色部分为报到证交用人单位作为报到凭证;下联白色部分为通知书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。报到证手续 办理内容包括:吉林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的签发、补办、调整,以及生源地为吉林省的吉林籍省外院校毕业生回省报到手续。 

    2、就业手续办理工作流程:请您先到6-9号窗口办理报到证登记、审核、打印手续,然后到10号窗口办理验印盖章手续,否则报到证无效

 

报到证的用途? 

    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唯一凭证,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。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,须持报到证。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、党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,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,就业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工作手续。

 

  出具相关证明 

一、报到证遗失证明 :

    未与我中心签订就业代理且已超出择业期的毕业生,在提供补发手续(具体手续详见省内、外报到证办理业务指南)的情况下只能为其办理报到
证遗失证明,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才能补发报到证原件。

二、未就业证明:

    与我中心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择业期内毕业生,报到证名头已开至中心的可以为其出具未就业证明。

三、暂缓就业证明:

    对于已签订就业代理协议档案在我中心保管,报到证名头开至中心的省内、省外毕业生,以及从未开具过报到证的吉林省内毕业生可以开具暂缓
就业证明。

四、超出择业期未就业证明:

    已超出择业期限并从未开具过报到证的毕业生,如需要落档案及户口关系,可为其出具超期未就业证明(证明该生具有派遣资格,因超出择业期
限无法办理报到证的书面证明)。

 

档案管理

  档案接收 

    1、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接收档案的对象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,如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工作单位(未派遣),可根据本人意愿,与“中心”签订《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代理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就业代理协议书),并由学校统一将档案转入中心托管,可享受相关就业服务。

    2、档案转接过程中,如发现档案有拆、损痕迹,有权要求重新核档、封档或拒绝接收。

    3、“中心”为毕业生保管档案的期限为三年,到期后毕业生仍未办理档案迁出手续的,统一将档案转至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或转回生源地。 

一、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,须持以下材料办理报到手续:

1.回生源地

(1)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;

(2)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。

2.省内异地就业

(1)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;

(2)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;

(3)当地人社部门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
二、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,在吉林省内调整改签,请提供以下材料:

1.《就业报到证》原件;

2.原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;

3. 新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协议书(三方协议)原件及复印件。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此项。

三、跨省就业

请回原毕业学校所在省(区、直辖市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改签手续。

四、《就业报到证》遗失补办

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原件丢失,请回原毕业学校所在省(区、直辖市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报到证原件或报到证遗失证明。

一、报到证遗失证明 :    未与我中心签订就业代理且已超出择业期的毕业生,在提供补发手续(具体手续详见省内、外报到证办理业务指南)的情况下只能为其办理报到
证遗失证明,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才能补发报到证原件。

 档案转出 

    1.《就业报到证》或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。 

    2.《居民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  特别提示:

    1.如毕业生已经办理了档案转出手续,需同时将本人的户口和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迁出,则就业代理协议随之终止。

    2.代办人另须提供档案所有人授权书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及代办人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。 

档案借阅 

已与“中心”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,办理档案借阅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

    1.档案借阅函原件及复印件(由现档案借阅单位出具)。

    2.借阅期限为3个月,档案需在约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。

    3.《居民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代办人另须提供档案所有人授权书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及代办人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。

注意事项:

    档案材料借出期间,请妥善保管。如材料丢失或损毁,由借阅单位承担责任。档案借阅或借出归还时,必须密封。 

已与“中心”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,办理档案借阅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

档案查询 

    1.现场查询:须持《报到证》原件到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(办公地址: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151号)。

2.电话查询:提供姓名、毕业时间、毕业院校、专业及生源地等信息(咨询电话:0431-84657570,0431-84657571)。 

   档案的机要转递 

机要转递档案的注意事项:

    1、需本人与单位确认收件单位是否有权接收机要文件;

    2、机要档案转递单位名称依据调档函上的印章为准;

    3、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毕业时间和毕业学校。

毕业生需符合上述条件,中心方能为其办理机要转递档案手续,否则无法办理。

特别提示:

    1、调档函为现档案接收单位(包括各地人才市场等档案代理机构)出具的同意接收该生档案的书面证明。

2、可委托代办人将机要档案转递材料送至我中心(加带授权委托书一份,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)、也可将转递材料邮寄至我中心档案室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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